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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之一: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业主提出的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筹备组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各项工作。
关键点之二:确定业主投票权 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以套为单位计算。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应对其投票权予以限定。 不足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在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时,可以与业主小组内的其他业主合并计票。
关键点之三:确立业委会候选人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
关键点之四:确立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键点之五:到房地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些文件包括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关键点之六:换届选举及移交 业委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委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委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委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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